第77章 官制改革(上)(2 / 2)
刘宏成立的国会,虽然也是由皇帝发起,皇帝也可以随时的裁撤。可是它和后世外国的国会,有着明显的不同。主要是刘宏,给它定的职能有点多,起草法律,掌管国库,审议宰相提出的各项决议、规划和支出,监查政务院各个部门,还可推荐和弹劾宰相,已经死刑犯的复核等等。
国会虽然有监督的职能,不过这不是它的主要职能。朝廷还有专门的监督机构,都察院。而都察院完全独立于各部门之外,由御史负责,掌管者为左都御史和右都御使,两人分别各掌管一队御史。左都御史督察百官,右都御使督察地方,在大汉各地,都设立分处。不管左都御史,还是右都御使,他们属于垂直管理,直接向皇帝负责,任何人不得插手。
裁决刘宏定名为大理寺,它也是一个独立于各部门之外的独立部门。由大理寺卿统领,率众法官,在各地设审判庭。但是它却不同于监督部门,由于它的职能,也很容易和百姓引发矛盾。所以各地的审判庭,刘宏直接引入了陪审员制度,有罪没罪的全由陪审员说了算。这样,就能有效的避免朝廷和百姓的矛盾了。
御史和法官都是独立的,由皇帝直接任命,负责监察和审判。不过由于他们权力过大,必须异地任命才行,并且三年,必须轮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