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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的连续心理状态不必然为恶,贪婪毋宁只是人的逾越和放纵,如果说这样的认识较逼近事情真相,那它同时带来了或说“复原”了两个巨大的烦恼:一是界线何在的永恒难题。它要准确划在哪里?根据什么?如何将渐层式的连续状态当一边光明、一边黑暗来断然处理?二则是因此衍生的实践难题。人的日常行为无法是深思熟虑的结果,生活的第一现场不存在哲学精致思辩的奢侈空间,它需要更明确的指示和禁令,像红绿灯那样的东西。
也因此,山德斯这本《第二死罪》的最终收拾方式也不算错,暂时,我们这几百年下来有关贪婪除罪化的具体成果,的确倾向于诉诸法律来标示界线,但有意义的改变不是以一条武断的界线来换一条武断的界线,而是何以如此,以及我们对这道新界线所隐含的思考和期待。
我们说过,法律处理的不是思维而是行为,不是贪婪这个形上的道德错误而是具体的侵占、抢夺、伤害、谋杀等罪行,因此,退回到法律,真正的意思是自由和宽容,让道德的越界和社会的直接惩罚先脱钩——一方面,基于我们对人性,尤其是其暧昧难明边界之事的察觉和认识,不以为那种宛如巨斧砍下来的暴力性惩罚,合适侵入到这个精致的、微调的、如玉石切磋琢磨的道德思辩世界。这里,法律不是狞恶的佣兵,而是谦卑的守护者,只负责架起一个宽松的、最低底线的边界,保卫着道德思维自身的独立自主空间,又像某种缓兵之计,让我们对道德的探索得以继续下去。另一方面,我们知道了道德之罪,至少贪婪这个道德之罪,并不是原生性的罪恶,而比较接近某种错误,不是像格雷安·葛林《布莱恩棒棒糖》所引喻的那样,罪恶如英国布莱恩当地的名物棒棒糖一样,不只是表面花纹,而是你舔到最里层仍绝望的发现它由里到外都是一致的花纹,一致的罪恶。不,它始生于无关善恶的人性,因此不适用于那种“小时偷瓜长大牵牛”式的神经质道德直线推论。正如我们青少年时期某一天总会心血来潮逃个课、抽根烟,或考试时偷瞄一眼邻座同学的答案,绝不因此决定了我们廿年后会通敌卖国一样。因此所谓的防微杜渐不再构成理由,不再是睿智的先见,而仅仅是愚昧、顽固和残忍。任何急于在第一时间、乃至于深入贪婪的幼年期予以一次扑杀灭绝的作为,历史的惨烈教训告诉我们,不仅从不会成功,而且其结果几乎注定了不是善的维护,一定是更大罪恶的召唤。
我们当然不会不晓得(只常常忘了而已),所有的自由和宽容都暗示了不完满和某种暂时性权宜性,因此质疑的声音会一直存在(这是合理且健康的),而且更会在某些困难的特殊时日集结成军,暴烈袭来。在这种忍不住会动摇、乃至于诱惑我们返祖躲回森严律法时代的雨天,我们最好坐下来,点根烟什么的镇定一下心神,耐心的回想一下这样一段学习历史,我们是如何跌跌撞撞摸索到这一刻来,至少你会知道,我们之所以慷慨给予他人、也给予自己某种程度自由和宽容,不是天真,相反的,这是世故,一种源于世故才有的温柔和悲悯。
如此,像展读《第二死罪》这么一部回头把贪婪标示为致命之罪的有感而发之书(写于纽约最人欲横流的困难时日),便不会仅仅把我们逼回蒙昧、但有安全假象的过去,而是继续下去继续思索向前。
《第二死罪》出版时,美国某大报送花篮式的赞誉短评(也就是我们后来会在书的封底或前二页看到的那一段段文字)带点俏皮的指出“可惜非破案不可”——说得没错,非破案不可,是侦探类型小说的限制,也可能是现实社会的某一面向限制,但愿这局部的限制所带给我们的某种安全交待和抚慰,能给予我们另一面更大、更持续的思维自由,但愿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