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论对其贸易的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我国的(4 / 9)
则所存之金银条块即按收受时的价格,或按为此而付给信贷时的价格,归银行所有。如此支付的储金保管费,可以看作是一种仓库租金。至于金的仓库租金,为什么要比银的仓库租金高得那么多,也有几种不同的理由。据说,金的纯度,比银的纯度更难确认。比较贵重的金属,比较容易作假,由作假而引起的损失亦比较大。此外,银是标准金属,据说,国家的意图,是鼓励以银储存,不怎么鼓励以金储存。
金银条块的价格比通常略低时,其储存最为普遍,到价格腾贵时,则往往被提出。在荷兰,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一般比其造币厂价格高,这好比最近金币改铸以前英格兰的情况,理由亦相同。其差额,据说一般为每马克六至十六斯泰弗,即银八盎斯,其中包含纯银十一分合金一分。对于这样的银(在被铸为外国铸币时,其成色为一般所周知,而且被确认,例如墨西哥银圆)的储存,银行所给的价格,即银行所给的信贷,则为每马克二十二盾;造币厂价格约为二十三盾,市场价格则为二十三盾六斯泰弗,乃至二十三盾十六斯泰弗,超出造币厂价格百分之二乃至百分之三。金银条块的银行价格、造币厂价格及市场价格几乎保持着相同的比例。一个人一般可为了金银条块的造币厂价格与市场价格间的差额,而出售其受领证书。金银条块的受领证书,几乎常有若干价格。所以,坐待六个月期满,不把储金提出来,或忘记支付千分之二十五或干分之五十的保管费,而获取另六个月的新受领证书,以致银行得按收受时的价格把储金收为已有,却是极不常有的现象。但是,这现象虽不常有,但亦有时发生,而在金的场合又比银的场合较常发生,因为银的保管费较轻,金则因为是比较贵重的金属,其保管亦须支付较高的仓库租金。
由储存金银条块而换得银行信用与受领证书的人,在其汇票到期时,以银行信用兑付。至于受领征书是出卖或是保留,那就看他对于金银条块价格的涨跌,作怎样的判断。但此种银行信用与受领证书,大都不会长久保留亦无长久保留的必要。有受领证书并要提取金银条块的人,老是发现有许多银行信用或银行货币,让他以普通价格购买;同样,有银行货币并要提取金银条块的人,也发现有同样多的受领证书,让他购买。
银行信用所有者及受领证书持有者,是银行的两种不同债权人。受领证书持有者,不把等于被领金银条块价格的一定数额银行货币,给与银行,就不能提取受领证书上所记明的金银条块。如果他自己没有银行货币,他就得向有银行货币的人,购买银行货币。但有银行货币的人,若不能向银行提出受领证书,表示自己所需要的数额,他亦不能提取金银条块。如果他自己没有受领证书,他亦得向有受领证书的人,购买受领证书。有受领证书的人,购买银行货币,其实就是购买提取一定数量金银条块的权力,这种金银条块的造币厂价格,比其银行价格高百分之五。所以,他为购买银行货币而通常支付的那百分之五贴水,并不是为了一种想象的价值,而是为了一个真实的价值而支付的。有银行货币的人,购买受领证书,其实亦就是购买提取一定数量金银条块的权力,这种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一般比其造币厂价格高百分之二乃至百分之三。所以,他为购买受领证书而支付的价格,亦同样是为了一个真实的价值而支付的。受领证书的价格及银行货币的价格合起来,便构成金银条块的完全价值或价格。
以国内流通的铸币存入银行,银行既给予银行信用,也发给受领证书,但这种受领证书,通常是没有价值的,也不能在市场上售得什么价格。例如,以值三盾三斯泰弗的达克通存入银行,所换得的信用只值三盾,或者说比流通价值低了百分之五。银行虽亦同样发给受领证书,使持票人得在六个月内任何时候,支付千分之二十五的保管费,提出存在银行的达克通,但这种受领证书,往往不能在市场上售得什么价格。三盾银行货币,虽大都可在市场上售得三盾三斯泰弗,即在提出以后,可得到达克通的完全价值,但由于在提出以前,须纳千分之二十五的保管费,所以得失相衡,恰好互相抵消。可是,假若银行贴水,降为百分之三,这种受领证书便可在市场上售得若干价格,便可售得百分之一点七五了。但现令银行贴水,大都在百分之五左右,所以,这种受领证书往往听其满期,或者象人们所说,听其归银行所有。至于储存金达克所得的受领征书,就更常听其满期,因为其仓库租金为千分之五十,尤为昂贵。在这种铸币或条块的储存听其归银行所有时,银行往往可得利百分之五,这百分之五,可看作是永远保管这种储存物的仓库租金。
受领证书过期的银行货币的数额,必然是很大的。受领证书已经过期的银行货币的数额,必定包含银行当初的全部资本。据一般假设,银行当初的全部资本,自从第一次存入以来,就没有一个人想要调换新的变领证书,或把储金提出,因为根据我们上面举出的种种理由,那就无论采用那两方法中任何一个,都必然是有损失的。但这数额无论是怎样大,在银行货币全额中所占的部分,据假设是很小的。阿姆斯特丹银行,过去好几年来,是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