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4章 秦王之尊(卅四)(5 / 8)
长,出现藩镇割据的局面。地方藩镇特别是河朔三镇“户版不籍于天府,税赋不入于朝廷”,?严重地影响到国家的安定和统一。两税法消除了财政上的混乱,打击了大地主和地方藩镇割据势力,使中央经济力量得到加强。
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两税法实行以后,“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随后朝廷制定税收的分配办法,将地方财权进行分割,分为上供、送使、留州三部分,“量出以为入,定额以给资”。上供,即地方上输送到朝廷的财赋,收回了在安史之乱中丧失的部分财权,从而为平息藩镇之乱提供了物质上的保证。宪宗元和年间(806—820年)中央利用实行两税法积累起来的财力,展开对藩镇的斗争,维护中央集权。?
(二)从经济方面分析?
两税法是在均田制和租庸调法遭到彻底破坏以后建立起来的一种新税制,它适应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古往今来,不少历史学家对两税法给予肯定的评价。例如,杨炎同时代的杜佑高度评价了两税法,他认为在两税法实行以前,征敛多名,且无定额,贪吏横行,因缘为奸,法令也不能制止,一些有权有势的人,千方百计逃避赋税,沉重的赋税负担,落在了贫苦的农民身上。自两税法后,“遂令赋有常规,人知定制。贪冒之吏,莫得生奸,狡猾之氓,皆被其籍。诚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马端临把两税法实行前后的情况进行对比后,认为两税法虽“非经国之远图,乃救弊之良法也”。
新旧《唐书》的作者也都称赞两税法,认为两税法实行后“天下便之”。同时,两税法的实行还起到了缓和阶级矛盾、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作用,并为宪宗削平方镇之乱提供了条件。隋唐时期,江南经济发展很快,安史之乱时,江南地区没有直接遭受大的战祸,两税法的推行,又促进了江南经济的发展。所以两税法施行以后,唐朝的财政收入几乎全部落在江南八道144万户的人民身上。
仅就水利来说,如李皋为荆南节度使时,修塞汉代废坏的古堤,“广良四五千顷,亩收一锤”;孟简为常州刺史时,“开漕古孟渎,长四十里,德沃壤四千余顷”。又如于頔为湖州刺史时,境内有西湖,“溉田三千顷,久湮废,頔命设堤以复之,岁获秔稻蒲鱼之利,人赖以济”;淮南节度使李吉甫,“于高邮县筑堤为塘,溉田数千顷”;江西观察使韦丹,筑堤捍长江水,“凡为陂塘五百九十八所,溉田万二千顷”。这些水利工程促进了江南农业生产的发展。当时,江淮一带经济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如江淮一带是:“淮海奥区,一方都会,兼水陆漕輓之利,有泽渔山伐之饶,俗具五方,地绵千里”;浙西的湖州,出产“贡橘柚纤缟茶、紵”等物,“舟车所会,物土所产,雄于楚越,虽临淄之富不若也”;润州也是繁富之地,“大江具区惟润州,其薮曰练湖,幅员四十里,菰蒲蓤芡之多,龟鱼鳖蜃之生,厌饫江淮,膏润数州”;浙东地方是“机杼耕稼,提封七州,其间茧税鱼盐,衣食半天下”。
正是由于当时江南经济的繁荣,才能负担起唐王朝沉重的赋税任务。两税法施行后,在庄园经济发达的基础上,手工业和商业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尤其商品交换,表现得更加活跃,这是因为庄园经济的分工,经济作物增多,手工业生产扩大,促进了商业的繁荣。唐朝中、后期,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在以前发展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唐朝的封建政权,正是依靠江南地区的殷富财力得以勉强维持。
从社会生活方面分析。以两税法为主体的赋税制度变革,对唐代农民家庭和农村生活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新的赋税制度下,农民的家庭结构、经营模式和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商品性农业和农产品商品化迅速发展,商品交换的场地也开始向城市转化。这些变化对唐代农村生活、城市经济以及国家税收结构等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两税法对农村户口和农民家庭结构的影响。两税法对唐代户口增长起着积极的作用。首先,由于农民安心生产和生活,有利于人口恢复和增长,大量脱籍户重新入籍也使政府控制的户口迅速增加。其次,两税法以货币为主要征税方式,改变了租庸调下的僵化体制,农民家庭经营方式逐步多样化,对其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起了促进作用,唐后期联合家庭明显多于前期,这与农民经营方式的改变有很大的关系。第二、两税法对农村经济生活的影响。两税法改变了租庸调固定的收税模式,“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货币成为税收的主要方式。政府征发徭役也以雇为主,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放松了。正如陆贽所说:“变征役以招雇之目,换科配以和市之名”。
同时,唐后期一些统治者也认识到商业和手工业在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甚至将其与农业同等看待,如德宗就认为“通商惠人,国之令典”;陆贽也云:“商农工贾,各有所专,凡在食禄之家,不得与人争利”。唐后期农村经济生活中一个重要现象,就是农产品商品化和商品性农业的发展。宽松的政策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