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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5章 借款(3 / 3)

按照敝行章程断难再行通融。惟闻三井曾有华日合办之说,弟一再筹思,除此实亦别无办法。”

盛宣怀为此致电黄兴:“南京陆军总长黄鉴:电悉。顷日商小田切面称,不愿担借,要求合办。何君天炯来函,华日合办政府已许可,而贵电无‘合办’字样。合办虽系旧矿律所准,然以法律论,必应政府核准,方敢遵行。究竟民政府主意如何?日代表在此专候,请速核夺电复。来电请交陈萌明密电发。”

之后,几经交手,极富外交经验的盛宣怀看出了问题:何天炯来函说,南京政府同意合办汉冶萍,黄兴的两封电报却无“合办”二字,何、黄函电两歧,究竟是何天炯有所误会,还是孙、黄急欲借款,与三井合谋,又授三井全权逼迫他接受合办条件,黄兴给他的电报无“合办”二字,显然不愿留下把柄,日后一旦泄露,激起舆论谴责,好把责任推到他的头上。

盛宣怀施以拖延战术应对何天炯和三井的催逼。急不可耐的三井洋行上海分行经理山本条太郎急电孙中山:“接东京电,阁下致盛电未切要害。敝处已电复东京云:阁下已授权三井与盛谈判,请遵行。如本月底各项条件未能为盛所接受,谈判即作破裂论,贵政府即可对汉冶萍及盛氏产业采取必要措施。请阁下将此点电盛、何。三井。”黄兴当即按山本之意电告盛宣怀,措辞严厉,语带要挟:“前电谅悉。至今未得确切回答,必执事不诚心赞助民国。兹已电授全权于三井洋行直接与执事交涉,请勿观望,即日将借款办妥,庶公私两益,否则民国政府对于执事之财产将发没收命令也。其早图之,盼复。”

孙中山致电山本条太郎:“已遵来电各点电盛。”至此,孙、黄在山本的授意下把盛宣怀逼到了绝境,若坚持不接受日中合办汉冶萍,他在国内的财产必被民国政府没收(其实汉冶萍早被李想没收),从此他将一无所有,而且得罪孙、黄,有家难回。在收到黄兴电报后,盛宣怀只得屈服,电告山本:“一、二日内可签草约,请转知南京政府。”

这时候犬养毅和头山满摆在孙中山和黄兴面前的就是这样一份,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与日本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关于《汉冶萍公司中日合办草约(南京)》。

《草约(南京)》规定:“公司股本为日金五千万元并由中日合资办理”;“公司股本中日各半”:“除公司现存由日本借入日金一千万元外,公司尚须续借日金五百万元,以上借款一千五百万元,应作为日人投入公司股本”;“在本合同第三款借款内,由公司借政府五百万元应付现金若干,其余作为政府向三井购买军装之需(英文本作‘购买武器与军火’)”。《借款合同要点》说明:“中华民国若对外国出让中国矿山、铁路、电力等权利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让于三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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